公婆出资购房无证据惨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2-02-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21

【案例】儿子即将新婚, 广东惠州王某夫妇喜不自禁,为了儿子婚后有住处,王某夫妇计划用100万购买一套新房,购房时王某一家三口均不符合贷款条件,但未来儿媳妇张某可以贷款。经协商,王某夫妇给张某50万现金作为购房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不久,小两口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张某起诉离婚拿走了新领取的房产证。王某夫妇得知此事后怒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某夫妇名下。儿子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儿媳张某辩称,讼争房是其婚前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张某自己名下,坚决不同意公婆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是否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登记在儿媳张某名下的房产是王某夫妇出资购买的,是否有证据证明王某夫妇出资购买的房产只是假借了张某的名字而已?

律师意见  在当今房价日益高涨的大趋势下,即将结婚的孩子又无力购买房产的情况下,很多父母为了孩子婚后过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穷其一生,省吃俭用,想方设法为孩子买房子,但往往又被孩子即将新婚的喜悦冲昏了头脑或者基于面子的问题,不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明明是自己出资购房,在孩子发生婚变时却无法证明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被另一方拿走。其实,出资人支付购房款,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支票付款,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等方式付款,在此,建议出资人尽量用支票付款或者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同时尽量将房款直接汇到开发商的账户上,并在付款用途中注明“购房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不能提供购房的首付款是老两口支付的直接证据,也不能提供假借张某名义购房的其他证据。因此,王某夫妇假借儿媳张某名义购房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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