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什么时候不得提出离婚

发布时间:2012-02-2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76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婚姻纠纷对一个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妇女来说伤害很大,会增加妇女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但是如果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确认,或者妇女隐瞒与婚外第三人所致怀孕而在分娩后确认,男方均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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