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所谓生育权,一般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我国法律对生育权未作明确规定。解释(三)这样规定,一方面承认了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另一方面也表明,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其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中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此外,条文中还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意味着,生育问题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当丈夫的生育权不能实现时,是可以以此来作为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