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想要孩子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吗?

发布时间:2012-02-2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94

        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说的是妻子中止妊娠后,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立法的本意是针对农村妇女生育权的保护。农村人对于生育的观念,一直是多子多福。妇女往往被强行要求不停地生育子女。这不仅是对妇女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妇女人权的践踏。因此,法律赋予妻子可以单方面终止妊娠的权利,可以不受丈夫意志的影响。

        第二,说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判决离婚。不难看出,生育权纠纷将成为新的判决离婚的理由。因为法律赋予了妻子可以单方面终止妊娠的权利,但如果法律不允许丈夫以此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了一个不愿意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将是严重地伤害丈夫的生育权。因此,对于丈夫的生育权,法律保护的形式是给予他重新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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