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鉴赏之十八:法官阐述不予调查取证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3-07-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48

        并不是所有调查取证申请法官都予以接受。如果法官认为没有必要,一般予以拒绝。但有时候当事人与法官的认识会产生分歧,即法官认为没有必要调查取证,而当事人认为十分必要,怎么办?当事人恼火了会去投诉,但为了免于麻烦,有些法官干脆在判决书中阐述清楚不予调查取证的理由。举一例,参见判词:

        关于原告申请的有关调查取证被告收入状况和股票账户、银行账户交易状况,本院认为,被告庭审中陈述一直在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且提交了劳动合同和相关存折,被告也已经提交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信息,因此从现有材料中已经可以了解被告目前的资产状况。且本案中原告并未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陈述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并非本案审理中必须要了解的事实。且在衡量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原告生活扶助费方面,应考虑的也只是被告目前的资产状况,而不是历史交易信息。再者,本案中本院已经根据深圳地区的一般生活性消费支出水平,确定被告每月应负担婚生女马**抚养费1000元,被告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也达到了其月总收入的20%,合理保障了婚生女马**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调查被告的月工资收入状况本院认为已无实际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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