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鉴赏之八: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发布时间:2013-05-1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058

        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判词,是众多类型判决书中最包含感情、最有意思的。从内容上看,包含:1、法理,从法律角度阐述清楚不准许离婚的理由,并试图说服当事人接受;2、人情,从情理角度劝说当事人珍惜夫妻感情,并告知方式方法——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与交流,是能够消除隔阂,重归于好的。以下的判词就很好地说明以上两点: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主要标准。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故产生矛盾,但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告诉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原、被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与交流,是能够消除隔阂,重归于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暂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原告肖**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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