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谈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时间:2013-05-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06

        离婚诉讼一方谈夫妻感情破裂,主要从自身的感受出发——对方已经不在乎我了,不再爱我了,而婚姻律师将会从专业的角度出发,结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叙述。下面是专业婚姻律师谈及感情破裂的代理词的部分内容,贴出在此,仅供参考: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来看,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且双方登记结婚时,被告已经有一个年满11周岁的儿子。婚前原告对被告及其家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来看,原告与被告结婚已有四年多,但双方并没有生育子女,这点完全是因为被告有生理缺陷所致。加之原、被告及继子之间无法沟通,以至于从三方不停地争吵到相对无言,原、被告从2006年8月就开始分居至今,毫无感情可言。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只因财产分割未谈妥,才不得不走上法庭。原告认为,这段没有夫妻感情的婚姻,既剥夺了原告享受“性”福的权利,也剥夺了她做母亲的权利(原告现已38岁),这样的婚姻关系,无疑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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