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剥夺丈夫生育权,丈夫诉请离婚获准许

发布时间:2013-04-0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65

        真实案例:

        李先生与刘小姐原是公司的同事。经过两年的朝夕相处,可谓日久生情。2008年10月双方在深圳市福田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但在生育的问题上分歧很大,刘小姐不愿意过早生育,更愿意享受二人世界。刘小姐认为,过早生育会给她事业上带来负累,现在她正处于事业上升期,不想因为生孩子的缘故错过了职业发展。而李先生是潮汕人,本来就晚婚,家里催得急,爸爸妈妈很想抱孙子。
 
        每次性生活刘小姐都要求李先生做严格的避孕措施,想当爸爸的当然就是马虎了事,所以,婚后半年,刘小姐就“意外”怀孕。李先生得知刘小姐怀孕一事后,高兴得跳起来,对刘小姐说:“既然怀上了那就生下来吧,我想当爸爸。”但刘小姐坚决不同意,说今年要竞聘业务主管,不想失去机会。在李先生的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刘小姐还是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之后,双方冷战了两个月。
 
        2012年5月,刘小姐再次怀孕,但还是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这次让李先生痛心不已。半年后,李先生一纸诉状把刘小姐告上法庭,以剩余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判决李先生与刘小姐离婚。
 
        法律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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