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3-02-2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17
离婚诉讼一审,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就要原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而感情是否破裂,是主观标准,这个标准难以把握,决定权在法院手里。从维护社会安定,建设和谐家庭的角度出发,一般而言,一审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判决不准离婚。这个判决理由一般是怎么写的?在此贴出一个真实案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考虑到原、被告的儿女年幼,如离婚则对小孩的成长不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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