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仅有证据复印件,法院对待证事实不予认可

发布时间:2013-02-2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65

        【案   例】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几个月后即同居。1996年非婚生女出生。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吸毒,便要求其戒毒,但无果。一气之下,原告便带着女儿只身前往深圳打工。双方有四年之久未曾谋面,2001年被告打听到原告的工作单位和住址,到深圳找到原告,说自己已经戒除毒瘾,并向原告求婚。原告念及双方的感情和女儿的成长,也因缺乏对毒品的认识,并答应与被告结婚。

        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依然吸毒,原告强忍痛苦对被告进行说服规劝并陪其到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戒毒后还是复吸,分别于2004、2005年被强制吸毒2次。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失去信心,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但问题在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被强制吸毒2次的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也未能到庭,无法质证。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这样写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均系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且被告未到庭质证,无法确认原告提交的复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以阿凡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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