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由一方抚养小孩,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的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3-02-0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15
离婚协议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状况:双方经济条件都还可以,一方完全负担起小孩的抚养费完全没问题,为了迅速办理完离婚登记,就干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但天有不测之风云,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条件突然变坏,抚养小孩成了一件力不从心的事。此时,抚养小孩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另一方已经另行组建家庭,或者当初争夺抚养权失败令其特别愤恨,对于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事情不予理会。那怎么办?没办法!起诉呗,于是,抚养小孩的一方诉至法院,振振有词:“抚养子女是父母亲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另一方显得特别无辜,当初不是说好了不用我支付抚养费嘛?怎么现在食言要来诉我?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一般会支持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为什么?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如果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该条款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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