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吸毒屡教不改,妻子诉请离婚被准许

发布时间:2012-12-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505

        【案   例】小丽与阿斌于1993年认识,1994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生育一女儿红红。1997年小丽发现阿斌吸毒,伤心欲绝,无奈之下决定带着女儿回老家,后来又到深圳打工,双方分别了四年,没有任何联系。2001年,阿斌打听到小丽的住处,找到小丽并保证能够戒除毒瘾。小丽相信了阿斌的话,更念及年幼的女儿,便同意了阿斌的结婚请求。婚后,阿斌抗拒不了诱惑又开始吸毒。小丽强忍痛苦,说服阿斌去强制戒毒。戒毒成功后,2004年阿斌又复吸。无奈,2005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2007年,小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焦点】阿斌吸毒屡教不改,法院会支持小丽的离婚请求吗?

        【律师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是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阿斌前后强制戒毒数次,现在仍被羁押于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小丽只要提供阿斌多次强制戒毒的证据即可证明这一点。因此,法院将判决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存在吸毒的事实,且屡教不改,已经严重伤害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以及家庭的和睦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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