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万**,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住址东莞市******,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万*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孩子上学后,被告负担孩子的学费的50%;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分别在深圳、东莞两地工作,由于各自工作压力都很大,工作节奏又都很快,双方能见面、相处、了解的机会很少,只有周末短暂的相见,双方对彼此缺乏的了解,更不可能与各自家人进行了解,沟通了。双方性格、脾气、心理状况呈献给对方的仅仅是表面的,由于双方认识时都近30岁了,已算是大龄男女,各自的父母都很着急,所以,在双方认识半年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04年5月**日便草率结婚。
(二)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1)结婚后,被告一直完成不了从父母面前的娇儿子到既是儿子又是丈夫的角色转变。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强烈反对成立独立的小家庭。原告考虑到双方分居两地对夫妻的感情的培养不利,多次向被告表示,自己愿意放下在深圳工行的工作条件,到东莞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并与其商量买房与其父母分住,但被告坚决不同意买房独住,必须与其父母同住,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一直分居两地,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建立。其实,被告从小一直由父母照顾,从没离开过父母,对父母有严重的依赖,同时,其父母也坚决反对其分开居住,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已结婚生子,在有条件买房单独居住的情况下就应当与父母分开居住,并不是对父母不孝顺,相反,正因为,年轻人工作压力大,节奏快,不能和父母生活节奏相互协调,分住后,对父母该尽到的抚养义务必须做到,同时也有利于与夫妻感情的磨合和培养,也更有利于对自己孩子的教养,这种非常正常的意见双方无法统一。
2、被告不尽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
2005年眼高怀孕,怀孕期间,被告很少来深圳看望原告,当时原告总是认为被告工作忙,没时间,总是体谅他的难处。生产时,原告无奈从深圳到被告父母家居住。没想到孩子出生后,就在原告月子期间,原告身体非常虚弱,被告从没像一个丈夫、父亲照顾原告及孩子,相反,被告对正在月子中的原告百般挑剔,孩子一次闹肚子,被告及家人就强令原告停止给孩子喂母乳,无论原告如何争辩都不被他们理解,最后,只能任由被告及家人用奶粉代替母乳喂孩子,被告及家人的行为伤害了原告母子的身体,也深深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如果说,被告的母亲家人年纪大不理解,被告也应知道母乳对孩子的意义。原告强忍乳房的胀痛,身体的虚弱,每天数次的给孩子喂食奶粉,被告及家人很少有帮助原告伺候孩子。由于家人之间矛盾很大,对原告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已使原告无法忍受,在原告还没满月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商量要求能搬出去单独居住,遭到被告的拒绝,并恶言相加,百般阻拦。更为恶劣的是,被告竟然声称,原告在东莞居住是吃他的、住他的,其实,原告从2005年11月25日到东莞被告家里居住到生产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并且,在此期间,原告每月给被告家用仅为1850元。发生矛盾后,被告要求原告说:“要搬就快走,但不准带孩子走”,并收回了他父母的房门钥匙,至此,原告实在伤心便带孩子租房子居住。2005年3月*日,原告父母及家人得知此事,便将原告及孩子东莞接回深圳。
3、原告回深圳后,要求给孩子进行户口登记,但被告拒绝出示相关户口身份证明,直到原告要求与其协议离婚后,2006年3月**日,其才到深圳协助给孩子进行户口登记。被告来深圳后,原告再次努力想挽回夫妻感情,再一次与其商量买房从其父母家搬出,被告坚决反对。原告从东莞搬回深圳后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其没给一分钱抚养费,更别说关心原告的身体了,被告没尽到任何作为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同时更严重双方的感情。原告已对夫妻感情完全失去信心,由于被告的不负责任,被告的不配合,原告再也没有力量与被告进行夫妻感情培养的努力,2006年6月**日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6年7月**日贵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下达后,被告没有任何和好的表示,近一年来,对原告母子更是没有任何关心。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前没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婚姻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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