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分割公司股权之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12-0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693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陆**,女,汉族,贵州省贵州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孙**,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归原告所有(价值667587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4年**月**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月**日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房产一套,后被告于2005年**月**日投入资本金人民币122万元整,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005年**月**日成立的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投入资本金14万元整,作为股东占该公司14%的股权,以上财产应作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被告于2006年**月**日向贵院提起
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被告双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
因此,原告具状贵院,提出上述请求,望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月**日
【相关问题】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分两种情况:(1)如果夫妻双方均是股东,则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2)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股东,另一方是股东。此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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