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诉,夫妻在法律上书上吵架——没意义
发布时间:2012-10-1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85

男方在《民事起诉状》指责:女方不但不孝敬男方父母,甚至对其拳脚相加。男方在《民事起诉状》是这样陈述的:
2001年,由于女儿读书成绩差,原告要求当过教师的原告母亲辅导女儿读书。2004年11月,原告在三门岛上班不在家时,被告殴打原告母亲,致使原告母亲卧床不起,三天滴水未进。被告将家里的电话线拔断,阻止原告母亲报警和与外界联系。
而女方也不示弱,在答辩状予以强烈反驳,反正男方没有证据,爱怎么反驳就怎么反驳,说不定还可以博取法官的同情?女方在《答辩状》中是这样陈述的: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殴打被答辩人母亲,致使其母亲卧床不起,三天滴水未进等离婚理由,纯系诬陷、捏造。事实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母亲照顾得非常周到,不仅在生活中嘘寒问暖,买东买西,而且除每月开支家用外,还不时给被答辩人母亲三、五百元零花钱。周围邻居也可为答辩人作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母亲非常和睦,是邻里公认的好儿媳、好母亲。答辩人从未殴打过人!
本婚姻律师认为,在法律文书这种相互指责,相互谩骂,其实很没必要。将这些碎碎叨叨的事捅给法官,法官也不愿意听,反而更加厌烦你们(要知道深圳的法官审案的任务极其繁重)。更重要一点,这些事实,只能作为夫妻感情可能破裂的一个参考。况且这些事实没有收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是不会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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