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军产房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12-10-1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225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根据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军产房一般分配给具备一定条件的军人居住。那么,离婚时,军产房怎么分割呢?

        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曾代理一起转业军人离婚案,就涉及一套军产房的处理。法院认为,军产房属于非市场商品房,且未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目前不宜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判决归其中一方使用。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共有两套房产,一套是军产房,一套是商品房。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讲述了判决理由,贴出在此,供大家参考:

        香江西苑****号房产(军产房)房产和蜜园****号房产(商品房)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均无异议。香江西苑****号房产属于非市场商品房,且未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目前不宜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判决其中一方使用。蜜园****号房产是商品房,可以对所有权属做出判决;因该房产所欠按揭贷款属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分得的一方负责偿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本院确定:1、香江西苑****号房产归原告使用,今后因该房产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原告享有和承受,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691900元(该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半);2、蜜园****号房产归被告所有,因该房产所欠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422495.28元(放在该房产净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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