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控诉男方有婚外情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本人撰写)

发布时间:2012-10-1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99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判决婚生女江*丽归原告抚养;

        三、请求判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金众公司***福利房归原告所有;

        四、请求判决原、被告共同拥有的银行存款、外借款、集资款、融资款、入股投资款共计:¥469528.00元,由被告用现金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0.00元;

        五、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90000.00;

        六、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00。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89年2月**日在浙江省衢州市上方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见1号证据,原、被告结婚证),并在1990年4月11日生育女儿江*丽(见2号证据,原、被告户口簿),可被告与原告结婚两年后,女儿不到三岁就不顾原告的感受与原告同乡李*梅发生了婚外情,并使李*梅怀孕,后因是李*梅写信给被告协商解决怀孕事宜,因当时原、被告都在深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即:现为深圳市金众公司)鹏程商场上班,被告又出差上海不在深圳单位,单位把信交给原告收,原告以为是一般的家信就拆开阅看,但未想到正是一封被告婚外恋的情书,原告当时在单位阅信后就晕倒在地,幸亏单位同事及时发现帮原告扶起才避免一起不可预见的结果,但原告的精神和心灵已受到不可估量的伤害,等被告从上海出差回来,在家中原告向被告问及此事,被告当时坚决不承认,直到原告把李*梅写给他的信交给被告,被告才无话可说,并一再请求原告原谅和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妥善解决好与李 *梅的关系等等,原告又看在女儿尚小的实际问题原谅了被告。可原告的原谅和被告的保证并未改变被告道德品质的好转,只是把自己在外寻花问柳的事情做得更加隐秘,大约在1995年又与一女性曹*辉发生了婚外情,被告是在拨打声讯台电话时认识该女孩子的,那时被告经常凌晨两三点才回家,有一晚原告追问被告为何这么晚才回家时,被告不耐烦的说:“你也不用怀疑我在外面怎么样,我实话告诉你,我跟一女子认识七年了,而且很谈得来,什么话都可以说,连两性生活的细节我们都可以讲,该女孩子处女身给了谁都告诉我了。”当时原告气极了,要求被告协商离婚,被告不同意,并一再请求原告原谅和再三保证下,原告的思想又很传统,把家庭和女儿看得非常重,不想女儿从小心灵受到伤害,又怕女儿在学校因为父母离婚受到辱笑,女儿从此抬不起头做人,原告再次原谅了被告。可时隔不久被告深圳晚报上看到一则征婚启事,并打电话给该女子协商见面事宜,见面后俩人确认了交往关系,直至有一天晚上被告手机放在家里,并收到该女子的短信,从短信中眼高有所发觉被告与该女子的关系不一般,原告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打了一个电话给该女子,在电话中约该女子见个面,该女子同意后,原告与该女子见了面,该女子详细介绍了她与被告是怎么认识的及目前与被告交往的情况,并答应原告从今以后不再与被告来往,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后该女子确实遵守了自己的承诺,原告为了女儿有一个平静的家庭环境,也就没有追究被告什么。被告没有一点道德品质可言,经常在外隐瞒着原告寻欢作乐,找三陪小姐,可原告还是从熟人中听到了一些被告在外寻欢作乐的情况,只是考虑到女儿已有十多岁,对某些事情似懂非懂,不能让她小小的心灵受到伤害而影响学业和成长,而未予被告争吵,可被告把原告一个做母亲的心愿看成是软弱好欺,变本加厉地与某餐馆何姓女厨师无所顾忌第进行姘居生活,还经常带她到同事、朋友、同乡处一起玩乐,特别在2004年大约9月份因经常去何姓女子打工的餐馆找她,引起老板的不满,老板说了几句被告,被告就非要叫该餐馆老板结工资让何姓女厨师走人,该餐馆老板没有同意,就与该餐馆老板闹得不得开交,最后老板请了二十多个社会青年,并敲诈被告拿20000.00元钱,被告见势不妙,就打电话给单位同事,单位俩同事赶到后与该餐馆老板协商后,俩同事每人为该老板各写一张6000元的欠条交与该老板,一星期内把12000元送达该老板时才把欠条取回,后因被告不服气,被告又请了一帮社会青年,并支付社会青年10000元雇佣金,并请社会青年吃饭等,总计花了15000元左右,等到被告和请的一帮社会青年到达该餐馆后,该餐馆老板早已有备,一帮该餐馆老板请的社会青年更强,那帮社会青年在该餐馆老板指意又要敲诈被告20000元钱,并强压被告手机、还有一同事手机和市话通(至今那同事市话通都没有拿回来),幸亏被告身上还带了一步市话通,被告借上厕所的机会用市话通通知原告打电话报警,等派出所警察赶到后才把事态平息下来,最后何姓女厨师离开了该餐馆,被告又帮何姓女厨师再找了一个餐馆做厨师,但几个月后(即2005年3月份)被告又因经常去餐馆找何姓的女厨师与该老板闹翻了,被告又要求该餐馆老板马上结工资让何姓的女厨师离开,老板无奈把工资给何姓女厨师,才算把事态平息了,可事过不久,被告请的社会青年开始敲诈被告再拿2000元,并对被告说“你老婆还挺年轻漂亮,你女儿也那么大了,你居住的地方我们也知道,说不定哪天把你老婆和女儿搞了”,被告回家亲口告诉原告,并叫原告和女儿出门小心点;虽然几个月过去了,那帮社会青年也没有找原告的麻烦,但原告每天都生活在惊恐不安之中,为自己和女儿的安全提心吊胆。原告苦口婆心劝说被告,为了家庭和女儿希望被告能与何姓女厨师断绝来往,可被告不仅听不进去,反而出资为何姓的女厨师在福田区深南市场****单身楼开了一间餐馆,并经常在餐馆中过夜不回家,在今年7月份的某天夜晚1点多钟不知被告与何姓女子发生了什么矛盾,回来说要跟何姓女子断绝关系,原告说希望你说的是真的,但被告的眼镜被何姓女士的儿子打坏了,他说要去找他算账,原告劝被告不要再去找麻烦,当被告要出门时,原告拉也拉不住,结果被告还是去找她了,被告走了将近20来分钟,原告始终不放心,就打被告的手机,结果手机在家里响起,原告更加担心了,怕她在外面出什么意外,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就打电话给被告的一老乡,请他过来一起去何姓女子餐馆看看有什么情况,老乡赶到原告处。原告和该老乡一起到了何姓女子的餐馆处,当时餐馆那间何姓女子睡的包房中还亮着灯,原告在包房内扳开小洞往里面看,原告真想踢开包房问被告为什么这样伤害我还不够?还要这样折磨我?也许那老乡早已发现他们俩个在里面的情况,发觉原告在门板洞口里往里面看就一把把原告拉开了并劝说原告离开回家,原告忍辱负重,为了女儿没有与被告争吵,可谁能知道一个做妻子和母亲的心在留血呀!原告为了女儿有个平静的家庭环境,虽然心理非常气愤和精神上的种种的打击,但为了女儿全忍着不与被告争吵,可没想到的是,原告不与被告争吵,被告反而经常凌晨5至6点从何姓女子处回来,把原告和女儿拉起来吵闹不休,原告和女儿不理他,还要动手打原告,弄得原告和女儿不仅休息不好,而且使原告和女儿担惊受怕,同时也搞得左邻右舍不得安宁,最可恨的是最近有一晚他在外面鬼混回来当着女儿的面说“我今晚找了五个小姐”。被告在女儿面前根本不像一个做父亲的人的样子了,使女儿的学习成绩从年级第六名下降到六十多名,到目前女儿都非常害怕见到被告,有时被告在家女儿没有原告在一起就不敢回家。到今年9月9日上午被告已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无所顾忌的冲进原告办公室就动手打原告,辛亏当时办公室有人才把被告推劝出去,在出门的那一刻,被告用办公桌上的烟灰缸砸原告,幸好原告躲得快,被告被一老乡推劝出去后,就用一千元钱请了八个社会青年,要来原告公司打那位推劝他的老乡,后被一老乡劝阻才未发生不良后果,但被告打电话给原告,扬言只要原告回家就打死原告,使原告从此不敢回家,现在原告和女儿不仅因被告在外鬼混受到社会青年的安全威胁,且在家中更受到被告的安全威胁。被告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经常提出离婚,但条件是叫原告走人,不得带任何物品和现金,直至今年8月底的某天早上被告从何姓的女人处回家说什么原告已经不是他的老婆了,要与原告离婚,原告同意离婚,并心平气和地向被告提出财产分配和女儿抚养问题,可被告真是黑心到家,原告与被告结婚16年除尽心尽力照顾家庭,抚养女儿,洗衣做饭外,也与被告一样每天上班工作,共同创造出来的资产被告只同意把一套福利房归原告所有,再给五万元现金原告,女儿归原告抚养,但被告坚决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可原、被告现拥有的共同财产就有如下之多:

        1、坐落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号福利房一套(见证据3,原被告的共同房产证),经评估公司评估,市场价为¥311497.00元(见证据4,深圳市尊量行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2、现金存款:¥140000.00元(本应有¥150000.00(见证据5号、6号、7号证据,华安金龙收益联动性家庭保险单,被告银行存折,女儿江*丽银行存折)【因被告扬言要打死原告,原告的人生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原告从女儿江*丽存折中取出¥10000.00元作为自己和女儿在外租房和生活费用】。

        3、借给被告小妹夫¥47000.00元(见证据8,银行汇款单),三姐¥13000.00元(见证据9,银行汇款单),同乡龚**¥4000.00元:一同事梁**¥2000.00元,共计¥66000.00;

        4、现金购买金众公司工会股票27200股,现价值¥77248.00(请法院到金众公司核实);

        5、金众公司入股投资款:本金¥113400.00;

        6、金众公司融资本金:¥60000.00(年回报率4.5%)【请法院到金众公司核实】;

        7、金众益华公司集资款:¥8000.00(现价值¥12880.00)【请法院到金众公司核实】;

        以上七项共计¥781025.00,可根据被告提出的协议离婚条件,原告一套福利房就按市场评估价¥311497.00加上5万元现金¥361497.00的价值,还不够50%比例的分配,更何况引起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在被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在财产分配时应该照顾无过错方才适合,再说女儿是原被告双方的,虽然女儿跟随原告生活,但身为父亲的被告理应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为维护原告自身和女儿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请求,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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