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然后撤诉,一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发布时间:2012-10-0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42

        一般而言,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六个月内没有新证据、新理由的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那么,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然后撤诉,一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由于新民诉法已经修改,该条款已变成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当然啦,有时候立案法官也会疏忽,也会立案。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然后撤诉,不到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立案法官也会疏忽给你立案了,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这个现象,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本婚姻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就犯了这个低级错误,法院就直接驳回他的起诉了。贴出该份《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供大家参考: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1988年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时认识,1989年确定恋爱关系。1992年1月3日,双方在深圳市罗湖区南湖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8月19日生育女蔡*文。2006年4月6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后于2009年11月4日申请撤回诉讼。2009年12月1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所依据的实施理由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在2009年11月4日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提起离婚之诉,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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