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婚姻的最大杀手锏

发布时间:2012-09-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30

根据本婚姻律师十六年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经验,保守估计,因婚外情而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的一半以上。婚姻是无私的,同时也是自私的,容不得第三者来介入。当一方发现另一方有第三者的时候,通常第一反应就是愤怒,如果处理不好婚姻走向尽头也是有可能的事。

本婚姻律师曾经处理一起因对方隐瞒了婚前有一私生女的事实,无法接受,也强烈要求离婚。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离婚。

贴出这份《民事调解书》,共大家学习交流之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原告:夏**,女,********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王**,男,********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012月与他人生育私生女。19814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并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198210月与被告登记结婚,但把结婚时间提前至19803月,19838月原、被告生育以男孩。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庭开支及日常琐事吵架,甚至打架。1994年夫妻双方又因吵架而分居,夫妻干起日渐淡漠。特别是1997年原告为把其私生女户口迁进深圳,才将自己婚前曾生育过私生女之事告知被告,被告非常不满,从而使本已淡漠的夫妻感情破裂。19989*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王*兵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在每月的五日前支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洗衣机、煤气炉各一套及华源、世纪星源股票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所在单位内部股票8000股及抵押金4000元,以及存款人民币1200元,由原、被告各分一半。

四、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13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五、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

六、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7元,原、被告各负担78.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雨衣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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