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诉请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判词

发布时间:2012-09-2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462

        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曾代理一起二次诉请离婚的案件,但被告作为男方,两次都不同意离婚,坚称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虽然男方对过去自己做的事,表示深刻反省,但女方表示无法原谅,选择放弃这段婚姻,从新选择。

        由于是第二次诉请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的。那么,法院的判决是怎么书写判决离婚理由呢?贴出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应该相互体谅、相互关心才能培养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本案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事由争吵、打闹,直至2005年8月21日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主张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显然与事实不符,应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江*丽愿随原告一起生活,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江*丽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有婚外情,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去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这个判决倒也合情合理。首先,第二次诉请离婚,就判决离婚了;其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最后,被告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就判决被告按月支付。




相关文章:
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第二次提起诉讼之《民事起诉状》
协议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有效吗?
原来亲子鉴定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拖延时间的程序
律师协助当事人查询财产线索,分割巨额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是私人(家庭)法律顾问?
咨询热线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