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2-09-2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60
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规定,即: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但这个规定,饱受社会诟病。因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的,并不一定是双方完全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此《离婚协议》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依据显然不适宜,不公平。
因此,在最新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这个规定废止了。新的规定是,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新的规定比以前的规定更合理、更公平。统一了《
离婚协议》有效的尺度。当然啦,如果《离婚协议》违反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必然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