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什么证据来提出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12-09-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80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婚姻律师接到一起离婚案件。我们做为被告的代理人(女)参与诉讼。因被告不想马上离婚,希望能争取等到原告公司分房后再说(这样被告则可争取到更大利益)。我们根据委托人的想法,采取了拖延战术,走管辖权异议程序,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之后,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被深圳中院裁定维持原审裁定。从2011年12月10日原告起诉,到再次确定开庭时间2012年9月18日,已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那么,有当事人就会问用什么证据来提出管辖权异议呢?明明知道不存在管辖权问题,但还是用这种方法来拖延时间,会不会对判决有负面影响?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而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则身份证上的地址),公民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此,作为被告的话,如果原告到你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话,你可以以已经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又有当事人会问,没有经常居住地怎么办?这个可以这样解决,你到异地找人写一份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租凭合同》以及租金收条就可以了,但我们不提倡当事人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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