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之《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2-08-3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517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完全可以提起上诉,因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对于一些在法律上不存在错误,只是情理方面不太合适的判决,当事人也完全可以考虑上诉,争取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再次进行调解,能够出现新的转机。但如果不存在《婚姻法》规定应当判离的情况,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不予判离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发回和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直接让一审判决生效,过6个月后再提起诉讼,或许这是更佳选择。

        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则有必要提起上诉以澄清问题所在。以下是我们近期代理一起离婚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 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庭审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以及被上诉人回答法官的询问,都能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下几方面的事实可以体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不和已经有十几年,至今没有得到缓和。庭审时上诉人称1996年底发现被上诉人有第三者方**,感情开始出现问题;而被上诉人称感情不和是从1992年上诉人去日本开始,承认夫妻现在形同陌路的事实,但认为是原告造成的,由此可见,双方感情不和已经长达十余年时间。而在这十余年里,夫妻感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是逐渐恶化,直至形同陌路。十余年来双方都没有和好的迹象,也没有和好的愿望,庭审时,法官反复询问被上诉人有无和好可能,被上诉人始终避而不答,说明被上诉人明知夫妻感情根本不存在修复的可能。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至今已经分居14年,该事实庭审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都予以确认。由于感情不和,双方自1998年开始分居至今。被上诉人大部分时间在上海,即使回深圳,夫妻双方也是分房而居,互不理睬,经济上原告用自己的工资,退休后用自己的退休金,各自独立,更没有夫妻生活。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在庭审时也已承认。原审法院对这一关键事实视而不见,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这是错误的认定。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至今已经分居14年,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满足法定离婚理由。

        上诉人提出离婚,是因为发现被上诉人私自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转让给第三者方**。庭审时被上诉人承认私自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公司员工方**,但否认方**是第三者。深圳****有限公司是被上诉人于1992年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被上诉人出资94万,占94%的股份,1992年7月,被上诉人以深圳****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深圳市福田区****房产,2005年将该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38万元转让给方***(该房现市值195万元)。上诉人苦于无法提供方**是第三者的直接证据,但事实上方**确实是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十几年来感情不和的直接原因。被上诉人私自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转让给方**的行为,严重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另上诉人认为夫妻双方的四套房产都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鉴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长期冷淡,形同陌路,被上诉人有可能将其它房产转移,上诉人将孤苦无依,为维护自身权益,上诉人提出离婚。

        二、 被上诉人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愿意“有条件地离婚”。

        庭审时被上诉人始终没有否认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也没有表露出任何和好的意愿。法庭调解时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愿意“有条件地离婚”。这说明被上诉人并非不愿意离婚的,被上诉人曾多次私下表示,要上诉人净身出户,其所谓的“有条件”,其实是要上诉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认的以上事实,无论从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完全可以作为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定案的依据。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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