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9300元,本院依法退回人民币246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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