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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辉煌腾达之时欲离婚,妻子索要家庭劳务费219万

发布时间:2013-03-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5216

        据南都报道:丈夫在事业有成时,以妻子与自己不般配、感情破裂为由,三次提出离婚。女方非但不同意离婚,还提出对方补偿其过万个小时的家庭劳务费。法院一审不准予离婚。

        阿军与小莉(皆化名)于1997年结婚。据小莉叙述,婚后一度清贫,经过多年打拼,阿军在事业上有所成就,然而在两人婚姻走过十多年后,阿军三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小莉不同意离婚,还请求法院判令阿军履行每天2小时照料家庭的义务,对以前未履行的以每天2小时计付代偿家庭劳务费,1997年至2011年共计15年,10950个小时,以其时薪的1/5计,每小时200元,共计219万元。

        国晖婚姻家庭部评:

        1、虽然阿军曾三次起诉离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并不是衡量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

        2、一般第二次起诉离婚就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了。因为,如果不考虑一方起诉离婚的次数,那么,一方将无休止地起诉下去,将极大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要强迫一个人与自己不爱的配偶维持婚姻,是很残忍的。但阿军提出离婚的理由——妻子与自己不般配,实在令人瞠目结舌。与良好的社会伦理风尚对着干,一般人都受不了,何况法官呢?感情破裂就说感情破裂嘛,不要说什么“不般配”,何必?

        3、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分割,以实际存在的财产为基础,不支持分割所谓的家庭劳务费,法院也无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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