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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1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4264
【案例】 原告马某,男,住深圳南山区;被告王某,女,住深圳南山区。原被告2003年登记结婚,2008年被告王某单位经济效益不佳,鼓励员工辞职另行就业,并对辞职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王某也选择辞职,并从单位领取经济补偿款人民币8万元。2011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协商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马某认为,王某从辞职单位领取的8万元经济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认为,辞职补偿金是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王某的8万元辞职补偿金。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辞职补偿金属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意见】 本案中,王某从工作单位得到的8万元辞职补偿金,是基于辞职而产生的,没有辞职行为,就不会有这类形式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这种形式的财产所得,本质上与其平时的正常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对用人单位来说,对劳动者平时所付出的劳动已经在以往付清了其应得的正常工资和奖金,辞职补偿金仅仅是针对劳动者辞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多年来与单位建立忠诚、稳固劳动关系的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其次,对劳动者来说,辞职补偿金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面临生存危机,因此,“辞职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不管有没有婚姻关系存在,这种针对辞职而获得财产的事实依然可能独立发生,而与婚姻关系无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该补偿金对劳动者失业后的继续生存具有很大价值。因此,其特殊的性质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故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告马某和被告王某离婚;王某从单位得到的8万元经济补偿金是被告王某的个人财产,驳回马某要求分割该笔款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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