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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1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552
【案例】2008年,房女士与陈先生喜结连理,陈先生家经济条件一般,房女士的父母便为女儿女婿提供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由房女士与陈先生自己还贷。购买时,房屋登记在房女士名下,现在陈先生与房女士因家庭琐事闹离婚,房女士已诉至法院,双方为房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备注:双方起诉离婚期间房子没有增值)。
【本案焦点】婚前房女士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究竟是房女士的个人财产还是房女士和陈先生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意见】此问题涉及到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首先这套房产是房女士的父母在房女士结婚前为双方购置的,同时此房产登记在房女士一人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产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其次,房女士与陈先生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并不能因此认定该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此部分的还贷,房女士应当将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数额的一半归还给陈先生。剩余的贷款为房女士的个人债务。因此,该房产应该认定为房女士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房产归房女士所有;房女士将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数额的一半归还给陈先生;剩余的贷款为房女士的个人债务。陈先生接受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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