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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完全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2-10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4448

【案例】 20081,牛某()和赵某()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相知相恋,牛某的父母于20085月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牛某的名下,20092月,牛某和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最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牛某名下的房产。


本案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牛某父母完全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牛某名下,赵某是否有权分割?


律师意见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购房款的一部分,剩余购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婚内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而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院判决  驳回赵某要求分割牛某名下房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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