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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逃避扶养义务,要求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2-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08

【案情】

200111月,王某与牛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没有生育子女。2003年,妻子牛某患上脊椎结核,手术后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20042月,王某家人将牛某送回娘家居住。此后一年内,王某不给牛某继续治疗,对牛某的生活情况也不闻不问,这给牛某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更为严重的是,2005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牛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某在妻子患病瘫痪之后不尽丈夫之责,将牛某送回娘家,有意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故王某离婚理由不足,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准王某与牛某离婚。

【分析】

依据《婚姻法》,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这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包括经济上的相互供养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这种义务从婚姻成立时产生,至婚姻依法终止时结束。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有如下特征:(1)从扶养关系产生来看,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而产生的,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2)从扶养方式看,夫妻间扶养一般以直接扶养为主。而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除父母与子女之间外,一般以间接扶养为主。(3)从扶养的性质来看,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权利有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相互的。(4)从扶养的持续期间来看,与其他亲属之间飞扶养关系不同,当离婚时,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相互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5)从法律后果看,夫妻之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既可能构成虐待罪,也可能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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