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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对共同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12-0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51

【案情】

张某与翁某是夫妻关系。2003年夫妻二人向余某借款3万元开设小商品批发部,约定2004年年底还清。届时张某以生意不好为由未按时还款。20059月,张某夫妇累计还款1.5万元,剩下1.5万元未还。200511月,张某与翁某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翁某抚养,全部财产归翁某,共同债务由张某偿还。2006年春节期间,债权人余某讨债未果,将张某与翁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有夫妻共同偿还。两被告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相背,两被告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余某人民币1.5万元,被告翁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全部或部分,不分夫妻应分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另一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归一方全部承担。这种协议是有效的,也是法律认可的。但是,夫妻之间协议的约定至对协议中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对方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应该向第三人共同偿还。当然,一方替对方偿还的份额,可以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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