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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1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212
【案情】
女子戴某与男子何某自2005年春节开始恋爱,期间二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戴某怀孕。2005年11月,何某陪同戴某去医院做人流手术。出院后,戴某在何某家中休养。2006年2月,何某外出打工。戴某独自在何某家中感觉倍受冷落,遂以何某及其家人在自己手术后冷落回避,致使自己身心遭受极大创伤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抚慰金的给付主张,是以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而确立的。本案中戴某与何某在恋爱期间未婚先孕,其结果的发生并非是何某非法侵害造成的。因此,原告请求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 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的。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事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发啊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的情形下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法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从实践角度处罚,笔者认为,如果本案女方在流产后恋爱关系解除,女方请求男方负责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的诉求,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应会酌情给予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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