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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配偶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1-12-07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54

【案情】

白某与席某1994年结婚。2005年席某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一套房产,至今都未分割,一直由席某的母亲居住着。2005216白某起诉离婚,24日席某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2005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白某以放弃继承的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它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席某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权,因此,有关亲属权、继承权也应当优先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席某放弃继承权,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无须征得他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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