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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074
被告系原告的兄弟媳妇,被告的丈夫已于2001年去世。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母亲(已故)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被告所在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共承包土地6亩,其中含原告母亲的土地份额1.5亩。此后,被告一直耕种此1.5亩土地。2005年3月,原告的母亲去世。2005年5月,原告以其母亲留有遗嘱同意将该1.5亩土地归其使用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提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可以继承该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土地1.5亩,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这是一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是承包户内的一人死亡,该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要求继承死亡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该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家庭承包制的承包户内部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死亡时,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人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有的人认为,由于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农户家庭内部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死亡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承包户的成员均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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