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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遗嘱引起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1-07-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032

李老汉与其老伴共育有三女一子,其子因病先逝,留有一子。李老汉的老伴因痛失爱子而悲伤过度,将自己遗产处理后,就随儿子驾鹤西去了,留下李老汉孤苦度日。李老汉看着失去父亲的年幼孙子,想着从此孙子将在没有父亲的庇护和关爱下艰苦成长的情景,不禁悲从中来,为了使自己的孙子今后能够继承家产,生活的更好一点,也为了惟一的孙子能为自己养老送终,李老汉征求三个女儿的意见,三个女儿尽管自己家里并不富裕,有的甚至生活还比较困难,但想到侄子从此没有了父亲,比自己更困难,都同意李老汉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孙子。于是李老汉于1999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全部赠送给孙子,并到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2年,因遗嘱内容需进行一些变更,李老汉又到该公证处重新立了一份遗嘱,但遗嘱中还是将自己的遗产赠送给孙子,该份遗嘱写明要求公证处撤销1999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并又进行了公证。

2005年,姑侄之间因赡养老人而产生了一些不愉快,三个女儿不同意李老汉将遗产赠送给孙子,要求李老汉到公证处去撤销遗嘱,重新分配。于是李老汉又到公证处要求撤销先前所立遗嘱,但当时只找到1999年的公证遗嘱,于是公证处撤销了该公证遗嘱,并收取了李老汉交纳的相关费用。后李老汉又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重新进行分割,但没有进行公证。过了不久,李老汉积劳成疾离开人世。

李老汉去世以后,姑侄之间为了遗产继承的问题而发生争吵,三个姑姑强调遗产没有侄子的份额,而侄子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全部继承,争吵愈演愈烈,各不相让,亲朋好友使出浑身解数也无济于事,姑侄亲情被撕裂。侄子手持公证遗嘱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而姑姑们也不甘示弱,愤然应诉,庭审中出示了李老汉的自书遗嘱,并提出侄子持的公证遗嘱已被撤销,而且侄子没有为爷爷养老送终,要求按照自书遗嘱进行遗产分割,双方各持己见,闹的不可开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最终侄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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