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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8-0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017

1与张2为姐妹,张1小时候被远房亲戚收养,张2自幼与母亲李某一起生活。1虽自幼被他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母亲晚年在病中,原告前往护理。2010年李某去世,张1与张2共同主持安葬。之后,张1提出继承、分割母亲遗产楼房,张2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张1将张2告上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被收养后是否仍然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故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本案中尚无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的前提下,适用法定继承。故对于该案涉及的标的,李某名下房产属于可继承财产,根据法定继承的相关顺序规定,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对该楼房的继承权。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自幼被他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母亲陈树保持来往,生活上给予了多方关照,包括其生母晚年生病时原告前往护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的存在导致了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因而此时原告不再是其生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楼房的继承人为被告。

与此同时,继承法对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给予关注和照顾较多的人,规定给予适当的遗产。故原告在此拥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我所婚姻继承部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张2的代理人,在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之后我所律师建议张2对张1适当地给予经济补偿。通过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协商,在张1了解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后,接受了我方提出的和解条件。最终遗产由张2继承,张2给予张1适当的经济补偿。

 

律师观点: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如今的法律生活中,因为财产继承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不在少数,因而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继承财产所有权在于被继承人,因而允许被继承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方式自觉处置其所拥有的财产在其死后的归属,继承人也应当尊重其的选择。

2.继承人之间应当注重团结友爱,遇到继承纠纷时,应当和平协商,互谅互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影响亲人之间的感情。

3.发生实在无法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的纠纷时,可以选择法律途径或者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不应当采取暴力或者强硬的行为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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