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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1-07-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04

1986年,林某与同村女孩方某在家里人安排下在老家举行了婚礼,由于方某当时未达到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1988年方某生下一个儿子。1998年林某来深圳打工,认识了同厂王某,两年后林某与王某在王某的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方某知道了林某另娶的事,以林某重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与方某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在与方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林某不服,委托我所提出上诉。

本案焦点:199421日以后,在重婚罪中,是否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呢?1994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谓"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今后同样构成重婚罪。但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因此本案中林某应不构成重婚罪。我所律师以此观点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林某无罪。


    
法律分析: 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是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同理,前后两个事实婚姻,均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构成重婚罪。前一个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已的后果。就本案来说,被告人方伍峰事实婚姻在前,合法登记结婚在后,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被告人登记结婚后,仍然保持原来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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