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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1-07-2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106

国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处理了一桩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案件。

案情:原告刘某(男)与被告谢某(女)相识恋爱后准备登记结婚,因谢某当时年龄未满二十周岁,谢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陈并于20044月结婚登记,后生一女。201012月,原告刘某以与被告谢某之间婚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子女进行抚养。诉讼中,谢某认为双方婚姻有效,且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谢某冒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由于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婚姻无效。
   
我所律师认为,刘某与谢某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

分析:原、被告登记时,被告虽未满20周岁,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被告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时起算。谢某登记结婚时未满20周岁,该婚姻自被告谢某达到20周岁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不能以无效婚姻进行处理。

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构成无效婚姻,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原、被告双方进行过结婚登记行为,尽管被告名字不对,但其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名字不对,等同于笔误或曾用名,但不能否定双方实质上的登记行为,更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姐姐之间存在形式上婚姻,因此应认定刘某与谢某的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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