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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想做妈妈,男方就是不配合,咋办啊?

发布时间:2013-01-11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577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大白话讲就是,生不生孩子,女方说了算。该条还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生育纠纷可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是针对女方的。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如果出现了女方想生育,男方不予配合的情形,怎么办?在法律上可解决的方法就很简单:(1)协商解决;(2)离婚,再找一个愿意和你生孩子的伴侣。

        现实案例:
        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孕,男方给女方一大笔钱,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还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但女方拿到补偿款后,就反悔,又生下孩。那么,男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我们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女方怀孕是双方积极协作的结果。男方虽然不愿意看到女方怀孕,但是男方在与女方发生性行为时不采取避孕措施,就表明其默认行使了生育权。男方不愿意生育,但不能强迫女方堕胎,否则就是对女方人身权利的侵犯。因此,如果女方把孩子生下来了,男方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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