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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3905
【案例】 梁某(男)和宋某(女)于1997年5月在深圳登记结婚,1998年6月生下一男孩,2005年初,梁某和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男孩由宋某抚养,梁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共人民币50万元,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和物价的不断上涨,孩子所需的各种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均大幅度增加,加上宋某因单位改制下岗在家,宋某越来越觉得离婚时梁某一次性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根本无法解决孩子日后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于是找梁某协商增加孩子抚养费问题,梁某却以协议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拒绝,协商多次无果后,孩子一纸诉状将父亲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增加抚养费。
【本案焦点】 协议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在抚养费无法满足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深圳离婚律师意见】 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支付方式、支付数额、支付期限等,婚姻纠纷双方均可以协议。孩子的抚养费,不管是法院判决还是协议离婚,均不是“一锤定音”不能更改的。孩子抚养费有其特殊性,因为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费用增加、生活消费水平上涨或者孩子疾病等客观原因,如果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孩子因上学、疾病使其实际需求超出原定抚养费数额时,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直接抚养方可以孩子名义或者孩子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本案孩子起诉父亲梁某有理有据、合理合法。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或者变更增加抚养费的,被请求的父母没有理由拒绝。法院最后判决梁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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