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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与第三者有了私生子,就能证明存在《婚姻法》中所说的过错吗?

发布时间:2012-02-22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5271

        不少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方认为,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之间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连这个也证明不了,在当今先进的生育技术辅助下,可以是体外受精,再将受精卵植入子宫怀孕),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多次性行为,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仍然可能导致怀孕。

        综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了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中所说的过错,强调的还是配偶与第三者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

        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一起持续地共同居住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相称。事实上,想要证明对方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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