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会被认可
发布时间:2012-08-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4317
编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
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对方当事人也想用伪造债务的方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案情大概如下:男方一直经营着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家合伙企业,企业一直有盈利。但在庭审中,男方不但否认企业有盈利,还出示一张80万元的借条,说,这是企业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别人借的,需要我方当事人负担一半的债务。
首先,我们不认可这个债务的存在,并申请债权人出庭作证,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其次,我们质问对方,借条按常理应该在贷款人手上,怎么会在你手上呢?对方说,这是贷款人邮寄过来的。我们再问,贷款人这么容易把借条原件邮寄给你,不怕你把借条撕掉否认债务吗?对方被质问得口哑哑,不再做任何回应。最后,法院以债务人不出庭作证,无法认定债务的真实性为由,否认该债务的存在。
其实,应对虚假债务还有很多方法。例如,从借款时间上的纰漏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有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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