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案引起的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12-06-26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55

        【案    例】连先生是一名派遣劳工,他到柬埔寨打工十多年,期间其妻及女儿到柬埔寨探亲一次,他回国探亲二次。其妻对他说,已将其汇回来的60万元钱在世纪豪园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而且2008年连先生回国时,一家三口人也真的在新购买的房屋内住了一个月。2009年回国到世纪豪园的房屋找家,却发现房子是别人的,妻子与女儿都不与他见面,接着又收到法院的离婚传票。在诉讼中又发现,妻已将原夫妻共有的位于实际豪园的房产过户到他们的婚生女名下,并称:已无夫妻共有财产可分割。于是
连先生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请求将他汇回的钱的一半判给他所有。

        据连先生回忆,房产原是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怎么突然间会变成登记在婚生女名下呢?律师分析:很可能其妻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书骗取了过户登记。由于房产登记在婚生女名下,从法律上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我们建议连先生提起一个“撤销???房管局颁发的?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恢复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原状”的行政诉讼。

        进一步分析:连先生的妻子很可能在《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和《房屋买卖合同》上以连先生的名义签了字。而???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没有正确履行对连先生妻子提交的权属变更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查的责任,导致该房屋错误地过户到婚生女名下。连先生接受我们的建议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焦点】???房管局颁发的深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否撤销?

        【律师意见】由于该房产已过户到双方的婚生女名下,不再属于连先生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分割该财产。因此,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房屋过户登记,恢复权属原有状态,才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颁发的深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恢复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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