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婚生子女,对方不提供相反证据又不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2-06-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800

        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由于缺乏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相当复杂。我国婚姻法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但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与家庭稳定密切相关,所以同样应当慎重,原则上仍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有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那么如何寻找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呢?实践中,“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非婚生子女生母的证言;(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双方同居的事实(这个证据往往不容易取到)或双方之间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的事实。

        出于对非婚生的未成年孩子的保护,人民法院对于作为推定亲子关系存在前提的证据趋向从宽掌握。这样,可以促使受推定的非婚生子女的父亲积极配合亲子鉴定以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从程序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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