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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获得的精神损失费,离婚时,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2-04-2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70
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这笔费用就是精神损失费。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失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从性质上看,精神损失费是公民因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具有身份属性,因此,参照《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失费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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