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给失踪多年的人留出遗产份额?
发布时间:2012-04-05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70
李清山外出打工多年杳无音信,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他的妻子曹欣含辛茹苦地抚养着他们的孩子李聪。李清山的父母因年老相继去世,留下的遗产由李清山的两个弟弟全部分割,没有给李清山留下任何遗产。但曹欣认为,虽然李清山虽然被宣告失踪了,但还有权利继承他父母的遗产,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核心关键问题是:被宣告失踪的人是否还有权利继承遗产。对于被宣告失踪的人,在立法上我国采纳生存推定主义,即推定失踪人仍然生存。因此,自然人在被宣告失踪后,并不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也不丧失继承能力。失踪人的继承权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其继承的遗产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
在本案中,李清山虽然被宣告失踪,但他并没有丧失继承权,在分割李清山父母的遗产时应该为其保留应分得的遗产份额,而此遗产份额应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即他的妻子曹欣)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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