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遗产纠纷系列案件

发布时间:2011-07-13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2147

日本商人田中先生长期在深圳香港两地做生意,20091月,田中先生在深圳的居所内猝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北原先生亲属的委托,办理了一系列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为田中先生的家人顺利理清了复杂的财产关系。

田中先生的母亲远在日本,由于是猝死,田中并没有留下遗嘱,去世后,他妹妹秋子委托我所处理一切法律事务。

田中先生在深圳有一段短暂的婚姻,2001田中先生与小姐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美子,2004田中先生与小姐离婚,美子跟小姐生活,田中每月支付抚养费。在我所处理田中先生遗产继承事务过程中,他的前妻小姐以继承人美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了诉讼,对美子的抚养费及继承份额等提出了请求,要求以遗产来支付抚养费。

我所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工作,理清了田中先生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遗产纠纷,我所以法律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后在律师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避免了一场异国亲人之间的争产纠纷。

法律链接:《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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