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发布时间:2012-03-14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319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这种情况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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