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养了孩子,能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2-03-09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06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对于认识错误,对本不具有抚养义务的“他人的孩子”当做自己的孩子抚养多年的情况,是否有权要求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赔偿自己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

        同时,被告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为他人生育一子,使不知真相的原告蒙受了巨大的耻辱、遭受很大的精神打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利益,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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