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适用《解释三》确认亲子案

发布时间:2011-09-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627

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该司法解释除重点关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外,也对亲子关系问题作出了解释。以往,亲子关系只能够通过做亲子鉴定确认,不需要法院判决,但经常遭遇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今后法院可通过相关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8月18日,扬州市邗江法院便受理了该市首起确认亲子关系案。

  非婚生子 女告男不抚养

  近日,未婚女子小张很苦恼,自己和男友生下孩子,男友却不闻不问,甚至怀疑孩子不是他的。当小张提出做亲子鉴定时,又遭到男友拒绝。小张无奈之下来到法院,在听说了《婚姻法解释(三)》规定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后,她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庭。“不做亲子鉴定我就告他,做了鉴定就真相大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小张表示,《婚姻法解释(三)》让她不会再因不做亲子鉴定就没有证据来保护孩子应该享有的被抚养权利。

  法院依据证据即可推定

  “婚生子女逐年增多,涉及的抚养费等利益纠纷也随之上升,《婚姻法解释(三)》对确定亲子关系提供了除去亲子鉴定以外,较为具体的可执行依据。”立案庭的相关法官表示,以往如果一方拒绝承认亲子关系,又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十分困难。“新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如照片、视频等证明双方存在两性关系时间区间与小孩出生时间有必然联系,法院即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为法院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律师说法
    新司法解释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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