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发布时间:2012-03-08 来源: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浏览数:1544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了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1)非直接抚养方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2)非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的;

        (6)怂恿女子违法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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